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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财会〔2009〕7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深圳市会计条例》和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以下简称《规定》)的精神,按照我委《关于开展深圳市200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深财会[2009]32号)的安排,为配合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在我市顺利实施,我市2009年度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定于2009年9月21日至2010年1月31日开展。凡持有深圳市财政部门颁发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均应参加此次继续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我市企业及其他行业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与考核由市财政部门组织,另行发文通知。中级以下会计人员依据规定自愿选择继续教育方式(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或自学),统一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免费考核。金融企业和国有企业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另行发文通知。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二、培训和考核登记管理
会计人员依据规定自愿选择继续教育方式后,以个人名义到市财政部门指定的继续教育考核点(见附件)进行考核,考核点不接受社会培训机构集体报名考核。
考核采取无纸化的形式,当场出成绩。成绩自动录入“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会计人员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于考核合格90天内到考核点所在地区财政部门办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
对于独立单位或系统会计人员人数超过60人,可按属地向市或区财政部门提交申请,由单位或财政部门单独组织培训并进行笔试考核,并由市或区财政部门统一出题和派专人到现场监考。
三、培训范围
(一)持有由深圳市财政部门颁发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企业及其他行业会计人员。
(二)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6号令)和深圳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未参加或未通过2004-2005年度及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并换领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会计证作废,不需再参加继续教育。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考试。
(三)对未参加或未通过2007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必须到财政部门办理补办培训和考核,否则不得参加2009年举行的继续教育培训和考核。(注:2007年12月1日<含12月1日>以后发证的,不需要补2007年度继续教育;2009年11月30日<含11月30日>以前发证的均需参加2009年度继续教育)
(四)对由于生病、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本年规定时间内完成继续教育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归口考核登记的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在以后年度补办培训和考核。
(五)持有外地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会计人员,必须先到单位所在地区财政部门办理调转手续后,方可参加本次继续教育。
其他要求请参见我委文件《关于开展深圳市200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深财会[2009]32号)。
附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点一览表
二○○九年九月八日